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管理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一旦保险公司违反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的规定,将会面临一系列处罚。


首先,如果保险公司违规,中国保监会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如果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保监会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如撤换这些关键职位人员((一)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次,违规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保监会可能会在三年内暂停其申请资格((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并且暂停确认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额度。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威胁其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有权依法实施接管(第三十条)以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


对于违规行为,除了上述行政手段,保监会还会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金额范围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之间(第三十一条),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还会将其交由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10号发布。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定向募集、债务偿还、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6章33条,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决定废止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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