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6
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第十三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十四条则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在这两个方面没有权力。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权力使得特别行政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自主管理本地事务。
在立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原有法律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在司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审理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案件时,法院应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外交权和国防权,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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