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区别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特别行政区制度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2、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特别行政区制度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3、开发票时填写的信息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在申报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凭证,索取申报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而特别行政区制度为其提供开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发票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发票代码不同,就可以查询到这家企业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不同程度的自制力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这三级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有任何政治权力单位。
2、不同的社会制度
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民族自治地方是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了50年。
3、成立目的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4、中央政府干预和不同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不同。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有一定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有文化、语言、文字的自治权、财政、经济的自治权、少数民族干部的选举权和国家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在权力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超过了省、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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