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签署放弃试用期间的五险一金承诺书,请问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申请承诺无效吗?

如题所述

  可以主张部分无效,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一、五险一金的缴纳规定:

  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中,五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一金的缴纳不是法定的,是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购买的。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注意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现金补偿或其他规避缴纳义务的均无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也无效。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目前法院的司法惯例是不予受理。

  四、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明确指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五、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后发生欠缴或拒缴的,不属于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欠缴社会保险费还是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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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24
部分地区并未强制缴纳五险一金,只强制缴纳四险,因此不缴纳一险一金是可以的。
用人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承诺书,即便签署也没有法律效力。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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