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过错,试用期被辞退,我可以主张那些个人权益和赔偿

我现在的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我,08年7月14日正式入职,当天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13.5万,年限3年,试用期6个月,月薪7000。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有聘用确认函)。9月5号我被公司人事部约谈,说由于公司业务范围调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已确认我没有任何过错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公司完全是因为公司原因不在设置我应聘的岗位。我的问题有两个:1 试用期工资低于7000 年薪(135000)/12*0.8=9000,是否违法? 2 在我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我可以主张那些赔偿要求是合法的?非常感谢!急!!!!

    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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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8
你可以主张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
你可以按照你的计算方法要求工资差额,是否能被劳动仲裁支持则要看你的合同具体是怎么写的。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并非可以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提前30日通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25
用人单位和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除劳动法3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劳动者过错),经济补偿金和你工作年限有关系,根据你这样的情况,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这个金额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劳动报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9-06
1、月工资低于80%违法,应补足差额2000,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应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1000~2000);
2、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付赔偿金9000(双倍经济补偿额,经济补偿额=半月工资4500),亦或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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