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我,08年7月14日正式入职,当天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13.5万,年限3年,试用期6个月,月薪7000。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有聘用确认函)。9月5号我被公司人事部约谈,说由于公司业务范围调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已确认我没有任何过错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公司完全是因为公司原因不在设置我应聘的岗位。我的问题有两个:1 试用期工资低于7000 年薪(135000)/12*0.8=9000,是否违法? 2 在我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我可以主张那些赔偿要求是合法的?非常感谢!急!!!!
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