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贵公司15年发生研发服务费已实际付款并计入管理费用至今仍未取得发票,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业务未做调增,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所得税并从16年6月1日收滞纳金,税务部门上述处理符合政策规定。如果贵公司2016年取得发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2015年度计算扣除,到税务大厅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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