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骂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也不当吗?

如题所述

“微信群骂警察”不文明行政拘留是正当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æœ‰ä¸‹åˆ—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交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近日,富县公安局迅速出击,查处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交警案件,目前,涉案人员贺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得知这一情况,民警立即前往牛武镇开展工作,经传唤,贺某对其在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交警一事供认不讳。目前,贺某已被富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维护网络环境清朗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非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参考消息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网-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交警 å¯ŒåŽ¿ä¸€å°ä¼™è¢«è¡Œ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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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8

9月4日,针对安徽省界首市警方在雨天治理酒驾的事,市民杨某在自己当群主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他们傻×吗,下雨还查?一群傻×穷这个样”等不文明言语。


之后,当地警方认定,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行拘5天的处罚。


这是继陕西网友吐槽逼捐、河北网友抱怨食堂饭菜差被行政拘留后,又一起引发广泛争议的针对网络言论的处罚。目前,已经有律师在质疑这是滥用警权

的确,警察的正当个人权利必须受保护,执法尊严也应该得到维护,个别人如果公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法,乃至暴力袭警,该定罪就定罪,该行政处罚就处罚,不应该姑息纵容。

但是,警察的尊严也是建立在法律范围内的。警察的尊严,也应与公民的言论权利相融,公民的言论权利(甚至不正确、不文明的言论)也需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

就这起个案而言,警察行拘群主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有关规定。这就必须以当事公民的言论,造成公众秩序被扰乱的严重结果作为处罚的前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法律明确的违法结果、处罚的前提也不容被“虚拟化”。


在汽车修理的群里吐槽一两句警察执法,哪怕言语不文明,一没有造谣,二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动乱等后果,没有达到法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就不应受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直接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它应该与违法的严重后果匹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严肃性。

行政执法和处罚应该体现“比例原则”,执法手段、处罚结果与当事人行为的危害之间,应该呈正当的比例。法谚云:法的极端不是法。一两句微信群里不文明的吐槽,几乎没有多大社会影响力,不应该换回行拘的严惩。

行政拘留应该惩罚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不文明言论”本身。


近期,一些警察处理的涉警言论案件,都引发不少争议。比如,2017年4月,贵州台江县城区的潘强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江穗的手机,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当地警方按“公然侮辱他人”对潘强做出行政处罚。

但之后,法院判决这一处罚违法,因为哪怕警察打开了手机的扬声器,这番侮辱言论也是点对点的谈话,不构成“公然侮辱”。

民间有怨言、怪话,只要没有造成社会现实危害结果,为政者理当听一听,想一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治安违法和不文明网络言论之间,判然有别,不能用行政拘留的手段,处罚网络的不文明言论。

此事之所以在公共舆论空间中引起强烈关注,也是因为,微信群中的聊天、吐槽实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这个案例实际上触及了公众生活中言论安全的边界,一旦就此开端,则会导致人人自危。

在微信群骂警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属于不文明行为,可以批评教育,而不是行拘。据媒体报道,阜阳市公安局目前已经受理当事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界首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地警方的这一做法有助于解决问题。不过,暂缓执行不是不执行,未来有关方面还是要慎重处理好此事。

权力滥用是怎么造成的?根源在哪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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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9-08
近日消息,“ 群骂警察”被拘引争议,警方权力还需谨慎使用阜阳界首公安在线发布的消息,一名在 群内辱骂执法民警的男子被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然而此事却引发了争议。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9月4日晚21时,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行动,一位姓杨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内获悉查车信息后,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警方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该款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 群骂人”的行为,但是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显然警方将其行为认定为“其他”。从立法层面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并非刑法,而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的一部法律,而设立“其他”这样的表述,属于法律对现实无法实现穷举覆盖的情况下,一种通常会采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是现实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立法技术。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争议,但通常在没有禁止性规定和明显与情理相悖的情形下,执法机关的认定权力应当尊重。而具体到此案,警方查处酒驾是正常执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清晰、证据确凿,同时执法符合程序。但此事之所以引发争议,在于很多网民怀疑警方有“打击报复”的嫌疑,或者认为这样的处罚过重。如果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确实规定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处罚范围,而五日拘留已经属于从轻。但问题在于,很多网民认为仅仅是这样骂人,不至于采用行政拘留的手段。同时,现场实施交通执法的同属界首市公安局下属部门,因此网民认为这属于“报复”。北京时间“锐评”认为,网民的这种质疑并非没有现实基础,网络上类似骂街的行为其实很多,如果按照现在的这个标准,那么恐怕要拘留的人有相当一批,这让人怀疑警方是选择性执法;同时以往也有过警察滥用行政处罚权的事例,比如对吐槽“食堂难吃”的网友实施拘留,之后这种行为虽然被纠正、问责,但难免会让公众产生忧虑,担心警方滥用权力。当然,锐评君也理解警方试图维护执法权威和执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动机,只不过从社会效果看,这样的执法固然有助于警方立威维权,但是却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评价,相较之下未必是最有选择。实际上,对于这样情节较轻的行为,警方在使用行政执法权时也应当谨慎,既要考虑到法律规范,也要考虑到社会效益,甚至不排除对“瓜田李下”的避嫌。那么对于这种在 群辱骂执法人员的行为,其实不妨对初犯者先采取批评教育的措施,一方面告知其 群内也不能放肆胡言、侮辱他人,另一方面节省执法成本的同时也不至于引发太大的社会质疑,同时还能有效地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而对于再犯甚至屡教不改者,则不妨采取拘留措施,那么相信公众也更能理解警方的执法行为,获取更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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