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中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在准备法律硕士考试 地役权中关于地役权设立中有这样的话“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就这句话给我举个具体些的例子

比如说甲房子在乙工厂后面,甲为了能够欣赏到远处的风景,就和乙工厂约定:甲一次性付给乙工厂5万元,则乙工厂不可以在其厂房上建筑超过20米高度的厂房。甲乙之间的地役权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现在乙将自己的厂房卖给丙(丙不知道甲乙两者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后,丙将该厂房加建到了25米的高度。此时如果甲以与乙之间的地役权来主张丙行为违约时,甲的主张无效。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的缘故,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丙(丙因不知情而为善意第三人)。
不知这样举例能否让你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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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3
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像所有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人,那么如果你把自己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转让了,那么也就是那个受让人成为了这个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在受让时不知道其中有地役权则他就是善意的,如果你们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他。也就是他不用承担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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