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五条规定:①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③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⑥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⑦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⑨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