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门前的地方属于自己的吗

如题所述

库门前的地方不属于自己。车库门前的地不是业主单独所有的,也不属于小区物业,而是属于公共场所,是全体业主都享有使用权的。因此作为业主不能私自占用车库门前的区域,用于摆摊或堆放杂物,而物业也不能因业主停放车辆而私自收费,全体业主对车库门口区域都有使用权。因此作为业主不能私自占用车库门前的区域,用于摆摊或堆放杂物,而物业也不能因业主停放车辆而私自收费,全体业主对车库门口区域都有使用权。库门口,其实谁都没有使用权的,但是,为了缓解小区停车的问题,不得不暂时利用一下这里的空间。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权法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门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当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

2、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作,据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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