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上月一家企业要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到了本月给我们说他们现在还不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不能用,要开普通发票,我现在已经开了红字发票,再开一张蓝字的普通发票,但我这个月的帐怎么做啊?假如:上个月做的帐是:借:应收账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5.9
这个月的帐怎么做啊?是不是先红字冲一遍,再记一笔同样的?

对于跨月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

1、收回原来的发票。

2、写一份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 去税务局申请红字发票,等税务通知单下来,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在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只要把正确的蓝字发票给对方就可以了。

4、假如说本月开了红字发票,先红字冲一遍原来的错误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扩展资料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假如发生退货红字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申请开具一张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8

1.如果在多台电脑上使用开票税盘,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先同步税盘发票信息。发票管理——发票修复——增值税专票/普票分别修复。请注意修复选择的时间区间稍微大一点。

2.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填开"中可以选择是购方还是销方,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方已经进行了抵扣则由购方开红票,未抵扣由销方开红票。

3.我的发票未抵扣所以选择销方,录入发票信息查找到发票,并有信息提示是否可冲红。

4.系统会自动引入发票信息,需核对发票金额税额等与原发票是否一致。如果没有引入信息,可能是第一步发票信息未同步。也可手工录入信息,一定确保信息金额一致。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

5.“审核通过”可进行下一步。如果未通过需要仔细检查发票是否重复申请冲销,信息是否正确,对方是否已抵扣等

6..在“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下载"界面将第3步生成的红字信息文件下载保存到电脑上,准备开具红字发票。

7.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票填开”中,上方导航栏“负数”——“导入开具”,将第4步导出的信息文件选中导入,导入后将票面不完整的信息(比如地址电话等)补充完整,打印发票。

扩展资料:

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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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对于跨月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

1、收回原来的发票。

2、写一份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 去税务局申请红字发票,等税务通知单下来,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在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只要把正确的蓝字发票给对方就可以了。

4、假如说本月开了红字发票,先红字冲一遍原来的错误凭证。

而对于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开红字发票后账务处理:

1、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时,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

2、销售方开具蓝字专票时,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

3、购买方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采购成本,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取得红字专票后,将其作为冲减分录的附件。

4、购买方取得蓝字专票后,根据蓝字专票在当期确认采购成本和待认证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开具红字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的红字发票,分为红字普通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发生退货红字发票如何做账务处理: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申请开具一张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通知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情况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而这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必须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

除此之外,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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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3

借:应收账款   3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5.9(红字)

在做正确的蓝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5.9

一红一蓝对冲了

扩展资料: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介绍

一.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不符合作废条件: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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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1

首先本月先做红字进行冲账:

借:应收账款   3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5.9(红字)

再做一边正确的蓝字账务处理,这样整个账务处理就对冲了。
借:应收账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35.9

扩展资料:

一、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销售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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