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在大学,被旁人挑衅发生争执。对方极其同伴先动手殴打朋友,朋友学过拳击,于是还击导致其中一人鼻梁骨断裂以及另一人肋骨受损。朋友在对方失去行动能力后及时停手,但自己也出现了轻微伤。请问会被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人攻击还手,导致其重伤。很难界定为正当防卫。如果遭到对方殴打,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扩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对方先动手,有一定的过错,界定的时候也会考虑。
至于说什么对方先动手,这并不重要,谁先动手,最多是过错大一点。只要你有一点点过错,只要你能跑没跑,那就不是正当防卫。
中国这么大,十几亿人口,一年有多少案子可想而知。这么说吧,全国一年都认定不了几个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