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被人殴打如何自救才能定作正当防卫?

法律问题:被人殴打如何自救才能定作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当明确地发现对方有殴打侵害自己的意图且即将施暴(尚未成功施暴)时,即生命财产安全尚未受到伤害但已经受到威胁,这是否算作不法行为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
此时以自救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如打架、使用武器)导致对方伤亡,以阻止对方施暴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不适时或假想防卫?
如果不算正当防卫,那么一定要等到对方成功施暴时才能采取防卫措施吗?如果对方想要我的命怎么办?
如果没有证据(目击者或摄像)证明自己的暴力行为是以自救为目的的,是否就要被判作“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2.当对方已经成功施暴且停止施暴时,仅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拘禁、绳子绑)以延长时间,等待警方处理。这样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如果此时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其伤亡,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3.当对方已经被法律制裁(如拘留、有期徒刑)且重新回到社会后,应该如何防范对方的报复行为?私人保镖是否合法?
4.当窃贼尚未成功盗窃,且对财产安全有威胁,但无法确定是否对生命安全有威胁(如带刀)的情况下,采用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获得报警时间的手段是否违法?采用伤害对方生命安全(如致人轻伤)以防止自己受害的手段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5.当明确知道窃贼对自己生命安全有威胁(如带刀),并未实施伤害且即将实施伤害(比如窃贼知道我发现了他,为了防止我报警要杀我),此时对窃贼使用暴力手段(比如使用武器、打架等)致其伤亡以自救,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6.窃贼尚未成功实施偷窃,但被安防设备攻击(如高压电网、铁钩碎玻璃等)导致坠楼伤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窃贼尚未成功实施偷窃,但被居民发现后被推下窗户导致坠楼伤亡,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这两者性质相同吗?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四)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三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4]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4)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特别防卫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卫误区“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互殴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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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13
第一个问题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这样提问预设情境是无意义的。
第二个问题我看过案例,是违法,如果打击致死,按故意伤人罪起诉并获刑。
第三个我觉得看运气了。不是每个人都想着报复。改名换姓远走他乡也不难。正规合法的保镖公司是存在的。可以合法的雇佣。
4,如果你是把贼关屋里,肯定没问题,捆绑的话,只要没有进一步的伤害,也不会追究什么责任的。轻伤么,看贼的法律意识了,他要告你,你很可能脱不了干系。
第五和第一是一样的。一定要看事情发生的过程。看你们双方的供述。看人证物证。
6的第一种情况一般是正当的。第二种是故意伤人,性质不同。追问

第一个和第五个问题是一样的。如果施暴者有行凶意图但尚未成功行凶,那么目击者和摄像都不能作为其行凶的证据,此时只有施暴者的供述(承认自己有行凶意图)才能证明被施暴者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使了无限防卫权;但如果施暴者供述自己只是打架,那么被施暴者的伤害行为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我的理解对吗?

我找到答案了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923980636842344627.html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7-13
1、不算,多数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都算不上
2、 这个有点不成立,被施暴人如何制服对方,
使用暴力对待无反抗的施暴人致其死亡,那就是过失杀人了
3、无解,合法
4、难说
5、带刀不等于有安全威胁,不属于
6、这个和正当防卫无关,而且如果安防设备不和法,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至于说推下楼,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第3个回答  2018-08-30
在中国,无限正当防卫权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什么意思呢?人家扬起手捅你,你不能杀他,因为“伤害并未施加”,刀身完全捅入你身子,你不能反击,因为再也捅不进去了,“伤害自动停止”,捅完人跑了,你不能追,因为“伤害施加完成”,无限正当防卫权,必须在——刀尖刺破你的皮肤开始~刀身完全没入你的身体为止,这段时间内,你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也就是你要反杀,只有在这不到0.5秒内出手,你才会被定为无罪!没错,这就是我国的“无限正当防卫权”!基本等于没有,你要有那个身手,忍着生命危险还能在这0.5秒内杀人,法律对你也起不了太大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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