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法治与德治的目标是自治,自治与德治的保障是法治,自治与法治的补充是德治;德治与法治构成基层社会自治的主要规范,自治与德治需要法治的强力保障。这三种治理方式不是相互孤立的,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合理的治理机制。

“三治”结合并非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相加和组合,而要把它视作一个有机整体。自治、法治、德治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探索成果。对于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无法有效下沉的治理空间来说,“三治融合”对其他社会力量赋予更多活力,全面地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实现自治。

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含义:

1、自治:我国针对特殊行政区域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地而实行的一项政治制度,就是在国家大的政治、法律框架下,这些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合自身特点的治理方式,小数民族可以根据民族信仰,民族习惯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自我治理。

2、德治:即以德治国。就是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入国家治理当中,要求大众提高道德修养,建主健全道德规范,从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厚度。德治在我国社会治理中,主要是一种道德对人与社会的教化和调节。

3、法治:即依法治国。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语境中理解,法治代表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要求治国理政活动具有依法性、依规性。

在实践中,法治意味着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和引导人们的生活方面。在具体体现中,法治意味着全民守法、严格执法、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和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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