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长达十二个多小时,是否合理

餐饮行业,每天早上九点钟上班,到下午三点半吃饭,吃过饭之后开始上班到晚上九点多才下班,每隔一天下午会有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其余时间都是在工作。每月四天休息,能休三个整天,两个半天,半天的必须在上午休息掉,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吗?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劳动局批准。超过的时间为加班。这种现象很普遍,政府也不怎么管,属于普遍违法的特色现象。私人维权可以选择,在不干了的那天,老账新账一起算,凡多干了的时间就是加班,要求支付加班费即可。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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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1
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就属于加班了。追问

那这样的情况,我可以求助相关机构吗?

追答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放,也可以起诉向公司主张支付加班费。

追问

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就是这样的,从来没有算过加班,一直给的是固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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