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每天早上九点钟上班,到下午三点半吃饭,吃过饭之后开始上班到晚上九点多才下班,每隔一天下午会有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其余时间都是在工作。每月四天休息,能休三个整天,两个半天,半天的必须在上午休息掉,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吗?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那这样的情况,我可以求助相关机构吗?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放,也可以起诉向公司主张支付加班费。
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就是这样的,从来没有算过加班,一直给的是固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