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人员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销售产品,请问是否构成侵权

原工作人员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销售产品,请问是否构成侵权

原工作人员离职后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销售产品,已经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属于涉及不正当竞争,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
公司员工在离职后,利用与原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信息,开办与之前所在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公司,擅自使用原公司企业名称进行交易,引人混淆并被误认为是原公司商品或者与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6-02
原工作人员离职后,未经原公司同意,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销售产品,可构成对原公司商誉、财产等权利的侵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02
您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判断,可以咨询律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