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宋代监察制度的综合评价

对宋代监察制度的综合评价

宋代监察体制的指向开始多向化和网状化,也就是说监察的对象是全覆盖的。当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秦朝设立御史大夫开始,实际上已经有自觉意识在里面,但直到唐代的御史台制度,主要还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百官。到宋代这种单一的指向就开始改变了,可以看到,宋代包括台谏系统在内,它的监察对象是可以指向君主所代表的君权,也可以指向以宰相为代表的相权,当然更多是指向一般的行政官员,也就是所谓的百官。

  另外,虽然以中央监察职能为主,但对地方也同时具有监察职能。像刚才说的地方的监司、帅司、州府,乃至县级长官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反过来,监察机构和监察成员本身也要受到监督,一方面皇帝可以通过有关诏令对所有监察官员实施监控,另一方面,中书行政机构在元丰改制后,也明确申明尚书省有权向皇帝奏报御史失职,实际上御史也受中书行政权的监督。

  这里稍微介绍一下作为第二监察系统的封驳制度。封驳官就是中书省有中书舍人,门下省有给事中,合起来简称“给舍”,“给”即是给事中,“舍”即是中书舍人,两者对皇帝诏令以及其他经过其手的公文与任命进行审查和监督,中书舍人有封缴诏命拒绝起草的权力,给事中有驳还诏命不予通过的权力。在宋代,封驳官对台谏章奏里错误的东西也有封驳权。有这么一段话,“祖宗时,有缴驳台谏章疏不以为嫌者,恐其得于风闻,致朝廷之有过举。”也就是说,第二监察系统对第一监察系统也有纠督和监察的功能。另外,在台谏系统内部,它本身就构成一个互相监督的网状化系统,比如说,御史台的长官和普通御史之间可以互相监督和弹劾,而御史和谏官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和弹劾,台官和台官之间,谏官和谏官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可以说,在宋代监察制度中,实际上完成了多向化和网状化的状态,而且有明确的制度保证。

  第三,宋代的监察制度,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君主官僚政体下,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健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成熟阶段,这从选任制度、言事制度以及职事回避诸层面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以台谏选任为例,对入选台谏官的官阶限制、出身流品、职事资历与德行才学都有明确的标准;对于推荐台谏官人选的举主,则有君主指定与宰相不预的程序设定;而在台谏官的最终任命上,也有皇帝亲擢的制度规定,包括皇帝召对或召试备选官员,然后择取确定合适人选。总体说来,宋代台谏选任,不但制定了有章可循的完备规则,整个选任过程也构成一个系统程序:侍从荐举——宰执进拟——君主亲擢——中书除授——给舍封驳,以君主为决策中心,环环相扣,互相制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体现出相当完善的“公其选而重其任”的制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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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17
前期正直 后期谄媚 总的来说宋代的谏官没有唐代的谏官硬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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