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如题所述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3、标的物转移原则

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特殊动产是什么?

1.物权登记制度是从古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物权制度中,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往往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之物权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而实现其公示效力。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法律亦规定了登记制度。研究特殊动产的登记变动我们要先明确特殊动产的范围。

2.目前学界对特殊动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物理形态说,即认为凡在物理形态上与一般动产不同的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均可称其为特殊动产。二是登记标准说,即以物权的不同公示方法作为标准来区分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凡是需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均可纳入特殊动产的范畴。三为价值标准说,即认为凡因价值巨大且交易不频繁,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将其视为不动产,在物权变动上实行不动产的规则的动产,在理论上亦称其为准不动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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