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是交付还是登记

特殊动产是交付还是登记

法律分析:
交付,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动产物权的归属也是根据动产的性质划分的,像是一般的动产,在动产设立,转让或者变更的时候,都是从动产交付以后就发生了变动,特殊动产是必须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衍生问题:
特殊动产和普通动产的区别是什么?
特殊动产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在我国,特殊动产仅指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普通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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