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KTV向客人收取"版权费"合理吗?

如题所述

1月30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新麦客KTV唱歌,被前台要求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并声称长沙所有KTV都收。KTV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收费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且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

广电局:版权费要交,但是否由消费者交无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7年5月发布的公告,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

关于KTV场所是否可以向消费者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得到回应称,集体管理组织依权利人授权管理版权作品,向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这里的使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版权使用费,会与每一个使用者签订许可合同,我们的许可合同是与KTV场所签订的,收取的是KTV场所的版权使用费,合同中不包含去KTV场所的消费者。而KTV场所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的管理范围内。

同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醒消费者称,我会未授权除天合集团之外的第三方开展版权收费工作,如有假冒我会名义收取版权费的,请大家仔细辨别,及时向我会反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