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清雪管理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清雪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下是该章节内容的改写:
1. 融雪剂的使用应受到严格控制并科学应用。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易积雪区域,在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限量使用融雪剂。其他路段则禁止使用。融雪剂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和分配,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使用融雪剂的城市应建设残雪处理场,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统一管理。使用融雪剂后的残雪应单独堆放,并运送到指定场所集中处理,禁止堆放在树木根部或绿地上。
3. 道路清雪作业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夜间清雪作业时,作业单位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示和反光标志。
4.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悬挂影响观瞻的物品,将面临改正命令和罚款。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将面临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罚款等处罚。
5. 清雪管理规定的违反者,如未按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任人,将面临清除费用、罚款,甚至可能被强制清除。融雪剂的不规范使用和随意堆放残雪的行为也将受到罚款。
6.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如未依法执法、乱收费、打骂侮辱当事人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1993年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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