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管理要求,以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各级政府全面负责,省建设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环境卫生纳入长远发展规划,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政府积极推广环保理念,市民需积极参与市容环境的维护。


实行责任区制度,每个区域都有专门责任人负责清扫、垃圾处理等工作。建筑物和场所的主人或管理者需保持其整洁,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监督和指导。城市外观需符合统一标准,阳台设施需按照规定设置。对于设施改造或拆除,必须经过审批,道路设施要求平整且无障碍,各类设施需保持良好状态,严禁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和晾晒衣物。


建设工程现场需封闭管理,保持整洁有序。车辆需保持清洁,垃圾运输需覆盖,户外设施需定期维护和符合标准。公共信息栏用于市民的信息发布,禁止乱涂乱贴。景观灯光设施需定期维护,树木和草坪需定期修剪。建筑入口需设置透景设施,保持干净整洁。对于影响市容的设施,不清除将会被强制清理。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维护需经过审批。


新建区域需配套完备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部分设施可能需要收费,但必须经批准。此外,条例还对家禽饲养、宠物管理、集贸市场设施、餐饮业废物处理、生活垃圾倾倒、工业废弃物管理和建筑垃圾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维护环境卫生。同时,清雪管理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确保道路畅通,经费由财政支持,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执行机制。


条例中还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处罚措施,以及适用范围和废止日期,确保了管理的公正和有效执行。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旧规定随之废止。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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