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专业队伍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义务劳动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划分以及责任人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人负责;
  (二)巷路胡同、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机场、车站、公交车始末站(点)、停车场、旅游景区、公园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城市照明设施、报刊亭、户外广告设施、箱式变电间、通信箱、检查井盖(箱)、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以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人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商铺、超市、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馆、洗车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集贸市场、临时摊区、早(晚)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国家收储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负责;
  (十一)河道、水域、沿岸绿化、水上建筑,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十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冰雪景观以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物品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地面、建 (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保持绿地清洁;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焚烧等行为引起的烟尘污染,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和其他杂物;
  (三)保持市政设施、环境卫生、景观、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区内道路冰雪的清除、堆放和处置,依照《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执行。《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没有规定的,由本条例确定的责任人负责清除和堆放,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口头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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