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什么意思,在中国境内有什么法律规定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募股) 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或者包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
  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科网股泡沫。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
  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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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8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就是公司初次进入证券交易系统并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新股上市的意思。
  在中国境内有关IPO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公告等。
第2个回答  2013-10-21
其实: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简称。

  
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在中国境内有什么法律规定 :
中国证监会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公司法
例:
0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1998年2月28日 证监[1998]6号)
02、关于授权证券交易所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2002年5月23日 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03、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
04、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 证监发[2003]86号)
05、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4月22日 证监办发[2005]15号)
06、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2005年7月1日 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
07、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 证监办发[2005]76号)
08、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法》全面履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1月18日 证监机构字[2006]7号)

09、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03年5月15日 证监发[2003]28号)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04年7月1日 证监发[2004]62号)
11、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5日 证监法律[2004]8号)

30、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4月21日 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31、关于报送《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表》的通知(1999年12月28日 证监机构字[1999]160号)
32、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2005年2月1日 证监信息字[2005]1号)
3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8日 证监信息字[2005]5号)
3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 发改委令第39号)
35、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5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4号)
36、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07、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年4月30日 证监公司字[2000]45号)
08、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11月21日 证监发[2001]144号)
0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 证监会令第30号)
1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 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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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0-21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募股),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一般会涨的
最近股民对股市的信心不足,尤其是奥运之后可能还会有大的跌幅,建议你小心点,最好不要满仓
第4个回答  2013-10-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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