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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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5
精神病人监控制度

精神病人监控制度


是精神病医院一项日常性、
非常重要的、
不得有半点疏忽的、

系到病人和职工各方面安全的、
甚至关系到社会治安、
刑事犯罪的工作。
住院精神病人的管
理,
涉及到医院各类人员,
要求全院职工在管理病区及精神病人中,
按照医院有关制度和各
类人员职责,
认真负责,
各尽其责。
为了加强我院对病区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制定以下制
度,务必严格执行:

(一)护理方面:

1
、禁止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病情又复发,或冲动伤人毁物逃跑自杀行为的病人外
出病区。如因治疗需要,确需外出进行各项检查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领带。

2
、对病人基本治愈,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的精神病人,经主管医师和主任鉴定
同意后,方可施行半开放管理。

3
、半开放管理的病人,建立病人外出、回归病区登记本,详细登记病人出入的时间、
去向、带领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病区。

4
、接班时间病人必须全部回到病区,如因工作需要,病人在交接班时仍不能回到病区
的,必须有带领人员和护士长的签名字据。

5

参加工疗活动和生产劳动的病人
(如清扫环境卫生、
帮灶、
平整院落维护院容貌等)

要主任、主管医师、护士长共同确定,由申请人员带出和送回。

6
、病人打饭时要有专人看护,开饭服药时全区划应全部到场,检查督促病员饮食、服
药。

7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每周三由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对病区、病房、病人进行安
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8
、住院患者应穿统一的住院服装。

9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病人的东西。

(二)医疗方面

1
、病区各医师要严格执行查房制度,及时发现病人的病情变化,并给予及时处理。及
时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行为,
并及时向主任汇报,
同时在晨会上通报给护士长和全体在
班人员,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2
、早、午、晚服药时间,主任、主管医师要全部到位,协助护理人员给病人服药,检
查自己所管病人和同组病人的服药情况。
中午晚上开饭时间,
主管医师要帮助所管病人和同
组病人的饮食。

3
、对病区任何一位兴奋躁动和伤人毁物、自杀逃跑的病人,全区人员人人有责,主动
积极参与管理,不得袖手旁观。

4

对新入院病人,
主管医师连续三日在每晚
8
时左右夜查房,
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
病情及睡眠情况。

5
、严格执行分组制度,对同组不同病区医师之间的病人要熟悉病情,熟悉治疗,如有
病人病情发生变化,要及时予以处理,并主动与主管医师联系。

(三)其它方面

1
、非病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病区时,须按门铃,护理人员负责开门引入和送
出。

2
、检查室人员进入病区采血时,由两人一同并与病区护士取得联系;心电图室人员进
入病房在床前做检查,须有当班护士陪同协助。

3
、行政科人员进入病区维修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与当班护士联系。

4
、领病人外出参加工疗和生产劳动时,由带领人负责领、送,并签字。

如有违反上述制度,
造成不良后果
(如病人伤人、
毁物、
逃跑以及逃跑后造成病人伤残、
死亡犯罪等)由当事人负责。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6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与限制要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还需要有一套完整、科学的运行模式,并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精神卫生法》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已经较为严格,因此笔者主要针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议对该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细化与完善。
  (一)合议庭成员中应包括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
  显然,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医学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步骤、数据分析过程、鉴定结论是否严谨、科学,都应当经过相关专家的审核。因此,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精神病方面的医学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由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负责,由专家陪审员在法医学方面做出判断。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还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二)应当明确此特别程序的审限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该条未明确指出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情形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笔者认为,应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的审限即为一个月,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三)明确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医疗机构的产生及运行机制
  由于长期投入与建设不足,目前全国仅有24所此类医院,收容治疗能力有限,与日益增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之间形成严重不平衡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强制医疗的机构如何产生及运行,应充分调动各种政府、社会资源加以统筹解决资金、设备、人员等问题,选取足够多的医疗业务能力较强、医疗环境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的医疗机构组成执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名录,并就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疗问题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机构还应定期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分析,对于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从而确保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能够真正得到执行和落实。
  (四)建立错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刑期折抵及国家赔偿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鉴定为精神病人并被决定采取了强制医疗措施的,虽然当时其没有被判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在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期间,其人身自由确实是被限制甚至是剥夺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强制医疗决定,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审理后,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的,应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期间如何折抵刑期。对于强制医疗期间折抵后超过判决应执行的刑期的,或者对当事人仅处以罚金等刑罚措施的,应明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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