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诉讼不能反诉

行政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受到伤害,为什么不能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该制度的提出体现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人民法院可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它与本诉相比,具有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和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的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行政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他们是不平等的主体关系。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职务行为,它的受伤不代表行政主体受伤,况且行政主体也不存在受伤。一个涉及的是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一个涉及的是普通的民事赔偿,不存在着对抗,法律事实不存在关联,即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存在关联性。
但是不妨碍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如果对方构成刑事犯罪并被提起公诉的话,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
执法人员受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享有公费医疗和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等待与。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参照: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3、《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
4、《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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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9
可以这样理解,行政人员受到伤害向加害人主张赔偿,是一个民事诉讼,,当然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用反诉的方式提出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9-17
说一下我的见解。首先我们知道行政诉讼的存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仅仅可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反诉,那么就会打破这项基本原则;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也没有必要提出反诉,其有足够的手段通过其他行政行为对原告进行其他行政处罚,而不是在法庭上提出反诉,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效率。最后,楼下的回答真实驴头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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