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给予行政处罚。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工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的食品下架退市,依法有效处理、销毁。
强化食品质量抽检工作和快速检测工作,制定抽检计划,突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品种,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
对抽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依法查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结果综合分析利用,涉及生产环节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促进源头治理。
中国工商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标准,结合市场巡查和动态监管,健全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
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惩处和退出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严查更改食品生产日期再销售行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案例 : 一起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件
远航商贸公司一直在A区销售天地源食品公司生产的“北极狐”奶糖。2015年9月底,当事人付款后购进万家福超市一批临近保质期“北极狐”奶糖存放于自己仓库。
10月底,在天地源食品公司业务经理私自协调下,当事人得到了更改标签所需的“北极狐”奶糖空白商品标签和包装箱、胶带等相关用品。
11月初,当事人开始将“北极狐”奶糖上原来标注“32ZV20150202”等字样生产日期的商品标签取下,换用更改为“2015年10月15日”字样生产日期商品标签后向超市销售。
11月15日A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天地源食品公司举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人员更改“北极狐”奶糖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涉案奶糖分两种规格共300箱,进货款149157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种产品已分别更改生产日期19箱、销售18箱,获利1541.16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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