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不接受职位调整,自己提出离职能得到补偿吗?

因公司职位调整,没有我的岗位了,但是调整的职位我不接受!我能得到补偿吗?我是2007年11月5日入职,2008年12月26号得到的通知!因我不接受调整,要求我下月26走人!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注明:合同2008年12月31号已经到期!

调整岗位必须要协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是不能转岗的。
这个理由是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的。
但如果是你自己的提出的离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PS:如果你的岗位是调整,确实属于公司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薪资也是不能下降的。
至于合同到期一说,如果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或者续签合同低于原合同,则要支付补偿金。根据你的情况,补偿金应该是一个月的薪水。

补充一下:
现在如果你不辞职,就是企业不续签合同而已,不存在楼上的违法劳动法辞退员工。关于金额问题,楼上也引用了自2008.1.1日起算,也就是说,只能算一年,不能按照你的入职2007.11.5日计算。所以你只有一个月的补偿金。
你的有个问题我不太明白。就是合同是2008.12.31结束,如果不续约,为什么是1.26走人。这个应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不确定。如果不续约,我感觉是违反了提前30天通知,补偿一个月薪水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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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31
看公司规定,如果有相应的规定就执行。
第2个回答  2008-12-31
不接受职位调整,自己提出离职,这样的情况下公司不需要补偿。
第3个回答  2008-12-31
职位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一种变更,单位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1、发生不可抗力,2、企业搬迁、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此外还有以下几个变更劳动合同的发式,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不修改就成为无效条款,3、由于严重亏损或自然灾害,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4、劳动者因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5、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经济性因素导致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等等。你看看你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符不符合上述任一一条,如果不符合,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你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单位如果强行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那就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不想干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求单位支付你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补偿金算法见后)
如果你不愿意继续履行,也不要主动提出离职,那样的话什么也没有!30日后你可以得到单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共两个半月,依照劳动合同法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应是你被解除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工作满1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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