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裁员调整工作岗位,工资相应降低,如不接受辞职,能否享受相应赔偿?

公司因为最近裁员,调到我去一个我不熟悉的岗位,而且工资降低近400元左右(不含补贴),如果我因不接受此调整而离职,能不能享受到相应的赔偿啊?

  公司当方面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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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5
如果被调的职位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不一致,那么可以不同意,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说明,获得经济补偿金是肯定有的,多少在于工作的年限,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1-05
首先确认自己是否还在合同期内,其次确认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没有涉及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做出岗位调整等类似的条款。如果没有涉及该条款,但在合同期内的话,企业因为你不服从岗位调整而辞退你,是要赔偿的;如果当初签订的合同内涉及了企业可以根据你的表现做出岗位调整等类似条款的话,那么你可以拿着该合同去有关劳动部门审核该条款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不符合那么你因此而受到企业辞退的答复后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相反就不能得到赔偿。
第3个回答  2010-01-05
关键是看你的离职,是自己提出的,还是公司提出的.如果是公司提出的不能获得补偿.

看你的情形应该是公司给你调整岗位,你不愿意,拒绝调整,然后提出离职.这样的话,算是你自己提出离职,不能获的补偿.

因为内部调动员工是公司行政行为的正常行政权利,原则上不受劳动法约束.

建议你,如果不想调整,又想拿到补偿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拒绝调整,然后想办法让公司辞退你.只有这一条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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