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是有单位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少生优 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 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0 天产假,给予男方 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大。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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