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理由

临时救助申请理由

临时救助申请理由有以下几点:
1、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2、因家庭成员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4、因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等生活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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