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区12户业主,安装一个电梯,七楼把一楼户主给告了,那么应不应该安装电

如题所述

去年 11 月,由于电梯加装遇阻,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绿园小区 6 幢楼楼上七户业主一起把一楼两户业主告上了法庭。7 月 2 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发,判决楼上 7 户业主胜诉,一楼两户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栋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据了解,这是合肥市首例小区 " 电梯加装遇阻案 "。


老式多层楼梯房加装电梯遇一楼业主阻止

7 月 6 日上午,记者走进位于包河区美菱大道 155 号绿园小区,这个小区建于 2000 年前后,均为老式多层楼梯房。目前小区已经有 2 个单元加装电梯完毕,还有 5 个单元正在进行电梯加装工作(不包括涉事楼栋)。

此次判决涉及的 6 幢共 6 层,每层两户居民,共 12 户居民。早在 2019 年底,小区加装电梯前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 12 户居民中,9 户同意加装电梯并签字。

" 其中还有 2 户是同意加装但不使用电梯,所以一共是 7 户业主使用电梯,原告也就是这 7 户同意并准备后期使用电梯的业主。" 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城市管理部门陈尧告诉记者,12 户业主中有 1 户业主对加装电梯的事情选择弃权,2 户业主反对,9 户业主已经签字同意。

陈尧表示,按照 2020 年 9 月 1 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的规定,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相关规定。

随后,该栋楼的电梯加装方案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评审通过。但在 2020 年 11 月,电梯施工方进场施工第一天,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


调解十几次不成走上司法程序

在 6 栋楼楼下,记者看不到任何电梯施工的痕迹,只是在该楼侧面看到这样一幅告示:加装电梯项目再次施工,请注意安全。落款为加装电梯工程的公司。

另外一侧的 " 工程概况 " 指示牌上,记录了本次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并标明此次是业主自筹资金方式,合同工期为基坑建成之日起 120 天内。指示牌上被人用黑色记号笔写上了 " 如盲目施工,后果自负 " 几个字。

" 这栋楼加装电梯的纠纷调解了十几次,还不包括私下的调解。" 陈尧表示,调解中,一楼业主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都不大可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只能建议楼上业主走司法程序。

楼上 7 户业主一起把一楼 2 户告上法庭

记者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绿园小区 6 号楼一单元 7 户业主共同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楼业主停止对绿园小区 6 幢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绿园小区 6 幢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一楼两户业主作为被告称:针对绿园小区 6 栋加装电梯,未经协商一致,不同意加装电梯。

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9 月 11 日,绿园小区 6 号楼 1 单元业主与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2020 年 9 月 18 日,业主代表郭某在单元入口处对加装电梯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9 月 19 日至 9 月 25 日,共计 7 天。

2020 年 9 月 28 日,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加装电梯公示报告》,载明 :" 根据《包河区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守则》、《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及《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绿园小区 6 栋一单元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同意本单元门口加装电梯,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总共 7 天对初步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特此说明 "。

后业主代表向合肥市包河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的申请表及社区、街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意见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因一楼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发生纠纷,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扰

"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尤其是老公腿关节不舒服,也希望上下楼生活更方便。好几年前协商过就有加装电梯的想法,当时政府补贴政策还没出来。" 该栋楼 601 业主唐爱萍告诉记者,小区其他楼栋有加装成功案例,当初并没有想到会遇到这么大的困难。邻里之间并没有想到走法律途径,一开始都是希望是和平解决,只是邻居做了很多工作没有走通。" 拖了一年多,现在判决下来,确实很高兴,希望能够早一点开工。"

记者试图采访一楼业主,但是对方并不配合。

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肥市政府发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规定,此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且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亦进行了公示,案涉小区所在社区、街道均已盖章备案,因此,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等不可预见的隐患,该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被告 1 楼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 155 号绿园小区 6 号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 目前还在上诉期限内,还不知道被告的 1 楼 2 户会不会上诉,只能等最终定了再看什么时候开始动工吧。" 加装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

鼓励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 这起案例是多轮相互协商后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得以走上法庭,是合肥首例小区‘电梯加装遇阻案’。" 合肥市房产局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王成方表示,合肥市电梯加装从 2019 年到目前历时两年半时间,开工建设 500 多部电梯,也不都是一帆风顺到开工建设的,有很多艰难和曲折。

" 我们鼓励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如果穷尽所有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只能通过诉讼维护大家合法权益。" 王成方表示,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办法初衷是为了解决老人、智障人士出行难的问题,希望市民能够多些包容,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对于有业主建议给予一楼业主补偿的问题 , 王成方认为 , 一楼业主的确应该获得补偿 , 但一楼业主获得补偿的数目 , 需要业主自行协商 , 暂未统一。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实习生 罗维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2-03
小区加装电梯,一楼业主制止施工遭其他业主起诉,民法典这样规定!

光明网
2022-09-19 13:18北京光明网官方帐号
为方便出行
小区居民申请加装电梯
低楼层住户坚决反对
甚至现场阻碍施工
这该如何解决?
一起来了解↓
加装电梯引纠纷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最下方为架空层,无电梯,住户日常出行极不方便。2021年10月,岳阳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该单元楼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却遭到一楼住户黄某、廖某极力反对,认为加装电梯会对其房屋造成不利影响。而其他业主提交相关材料,加建电梯的申请成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

2022年3月18日,电梯加装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黄某、廖某及其家属却在现场阻碍施工,已经到场的挖机等只好停工。无奈之下,二至七楼业主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一楼住户应立即排除妨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之前未安装电梯,二层及以上高楼层住户出行多有不便,尤其对于年纪较大或腿脚不便的人尤甚,原告等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请求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已经过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七分之六的12户业主表决同意,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表决合法有效。表决后,原告等业主依法办理了加建电梯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增设电梯手续合法。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因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9300元,因未提交损失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居住于一楼的被告及其家属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对原告等业主组织的加装电梯行为再进行阻工等妨害。若加装电梯对居住于一楼的被告房屋通风、日照、采光、价值贬损等方面确有不利影响,其可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理由继续阻碍加装电梯施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响电梯加装工程。
法官:邻里之间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该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碍。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应通过协商、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判断。
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及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相邻关系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