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交付的四种方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现实交付,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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