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交付的四种方式

如题所述

民法交付的四种方式如下:
1、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
4、改定占有,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占有改定是怎样的
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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