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什么?还有其它法系吗?

如题所述

1.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这一法系继承了罗马法的法典传统,并采纳了其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 在法律形式方面,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承认判例法,而是通过制定法典和单行法规来构建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推动了法典化进程。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强调,自然权利只有通过成文法才能得到确立。
3. 在法官角色方面,大陆法系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审理案件,无权创造或违反法律精神。立法与司法的明确分工,要求法官忠实执行法典,而不得自行创制法律。
4. 大陆法系通常实行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且在诉讼中一般采用纠问式方式。
5. 在法律推理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由于司法权的限制,法官只能应用现成的法律判案,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条款,并将其与事实联系起来,推导出结论。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显著差异:
1. 法律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而大陆法系主要依赖成文法,判例对法院审判通常无约束力。
2. 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倾向于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化,其制定法多为单行法律和法规,且通常是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 法律结构:大陆法系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建立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之上,普通法主要指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而成文法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用于弥补损失。
4. 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并重视法律解释;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通过比较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一方法称为“区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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