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商解除,但合同是每年签定,补偿金该如何计算,是该赔一年还是四年?

我是04年12月开始签订合同的,每次1年,一直到09年11月30日,总共签了四次.最后在11月10日,有公司提出和我协商解除.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按这条是不是只能赔一个月?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按这条是不是该赔四个月?
最近一次合同是从07.12.01-08.11.30,这种情形赔偿该如何计算?

在线等,急~~~ 最好请提供依据!

多谢各位啦!!!

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你同意的就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的不得单方面解除,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8.1.1前的工龄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应当补偿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没有违法解除要双倍赔偿的规定。2008.1.1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你工作到08.11.30的,依法解除的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为二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你工作到09年,那么依法解除的为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为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所以,你同意解除的,应当支付你3+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不同意解除而被强行解除的,应当支付你3+3=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合同的是没有代通金的。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的并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才有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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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19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中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2008年以前的三年,按《补偿办法》应支付你三个月的工资;2008年以后的,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所以一共为四个月。
另:如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得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第2个回答  2020-01-02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起支付,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你虽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从2007年1月就已经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单位应该在2008年2月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到现在都还没有与你签订,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
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是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如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否则你不会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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