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4-09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产生背景是因为买卖双方彼此不够信任——如果采用预付货款,则买方有付款后收不到货的风险;而先发货后收款,则卖方有交货之后收不到款的风险——这些都是因为商业信誉而有风险。
因此,引入银行信誉,即以银行自身的信誉作为保证,并以有条件作为交换,这就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些条件就是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这些,则开证行保证对受益人付款,这是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付款人,与开证申请人(买方)无关,而且,如果开证申请人(买方)因为经营不善倒闭,开证行也必须对受益人付款——这就是信用证区别于其它付款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
由此,买方在见到实际交货的单据之后才对开证行付款,赎取有货权的提单等单据,而卖方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有收款的保障。
所以,信用证的发明被称为是一个伟大的发明。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都处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之上,没有什么风险。如果一定要说有,那就是卖方以假货充当真货,从而使得买方在即期信用证付款时遭遇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在预付款、托收等支付方式中同样不可避免,其中预付货款甚至卖方直接在收款之后消失。而信用证可以设定相关的条款来加以规避这种风险的发生,比如:约定第三方公证机构检验和监装等各种措施加以防范。
正因为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条件,来规避这类风险的发生。而这是其它付款方式所不及之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09
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进口商害怕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而出口商则担心发了货收不到款。信用证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担保付款。 信用证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3、银行的风险。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如遇受益人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现而起诉,开证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银行(付款行/保兑行)在单证相符前提下已实施付款,它将被开证行拒付。因此,指定银行将蒙受损失。其次,如申请人破产倒闭、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独立承担风险。最后,如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在无贸易背景下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再伪造单据骗取银行承兑或付款,这种情况下将使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均承担较大的风险。 4、保兑信用证。一般来说保兑信用证可以转移因开证行所在国政局或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但实际业务中有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就是开证行在国外的分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开证行无力偿付,那么保兑行也无法行使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开证行的分行作为保兑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兑,所以保兑行转移政治或经济的风险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第3个回答 2013-04-09
信用证起源于古罗马法,该法明确了 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 19世纪以来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证.根据Llewellyn以及Kozolchyk教授说法,第一宗涉及信用证纠纷的案例是美国的1804年发生的Robbins v. Bingham.最早的信用证形式应该是旅行支票形式,为人所知的旅行支票出现在1824年,由Baltimore的Alexander Brown & Sons开立...
第4个回答 2013-04-09
书上说是因为资本主义信任危机,你信吗?
实际上就是交易各方互不信任。
进口商的风险来自于信用证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