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产生背景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产生背景是什么?还有进口商为什么会面临一些风险,原因是什么?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国内信用证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改革开放之初,国内信用证与商业汇票同时推出,由于不适应当时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1989年4月实行《银行结算办法》时一度没有被规定为一种结算工具,8年后再度复出仍遭遇市场的冷落。有此遭遇的还有基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发行的商业汇票能得到市场的认可,甚至由银行提供保证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由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市场热情也不高。这说明我行商业汇票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信用,一定意义上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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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9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产生背景是因为买卖双方彼此不够信任——如果采用预付货款,则买方有付款后收不到货的风险;而先发货后收款,则卖方有交货之后收不到款的风险——这些都是因为商业信誉而有风险。

因此,引入银行信誉,即以银行自身的信誉作为保证,并以有条件作为交换,这就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些条件就是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这些,则开证行保证对受益人付款,这是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付款人,与开证申请人(买方)无关,而且,如果开证申请人(买方)因为经营不善倒闭,开证行也必须对受益人付款——这就是信用证区别于其它付款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

由此,买方在见到实际交货的单据之后才对开证行付款,赎取有货权的提单等单据,而卖方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有收款的保障。

所以,信用证的发明被称为是一个伟大的发明。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都处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之上,没有什么风险。如果一定要说有,那就是卖方以假货充当真货,从而使得买方在即期信用证付款时遭遇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在预付款、托收等支付方式中同样不可避免,其中预付货款甚至卖方直接在收款之后消失。而信用证可以设定相关的条款来加以规避这种风险的发生,比如:约定第三方公证机构检验和监装等各种措施加以防范。

正因为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条件,来规避这类风险的发生。而这是其它付款方式所不及之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4-09
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进口商害怕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而出口商则担心发了货收不到款。信用证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担保付款。 信用证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3、银行的风险。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如遇受益人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现而起诉,开证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银行(付款行/保兑行)在单证相符前提下已实施付款,它将被开证行拒付。因此,指定银行将蒙受损失。其次,如申请人破产倒闭、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独立承担风险。最后,如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在无贸易背景下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再伪造单据骗取银行承兑或付款,这种情况下将使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均承担较大的风险。  4、保兑信用证。一般来说保兑信用证可以转移因开证行所在国政局或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但实际业务中有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就是开证行在国外的分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开证行无力偿付,那么保兑行也无法行使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开证行的分行作为保兑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兑,所以保兑行转移政治或经济的风险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第3个回答  2013-04-09
信用证起源于古罗马法,该法明确了 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 19世纪以来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证.根据Llewellyn以及Kozolchyk教授说法,第一宗涉及信用证纠纷的案例是美国的1804年发生的Robbins v. Bingham.最早的信用证形式应该是旅行支票形式,为人所知的旅行支票出现在1824年,由Baltimore的Alexander Brown & Sons开立...
第4个回答  2013-04-09
书上说是因为资本主义信任危机,你信吗?
实际上就是交易各方互不信任。
进口商的风险来自于信用证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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