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基本原理

信用证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A)按照商务部国际商会“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UCP500)的信用
概念和特点,信用证是指一项协议,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进口商通常是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与自己的文件的规定或授权另一银行向第三方(受益人,出口商,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由受益人出具承兑支付账单。因为信用起着融资国际贸易结算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现在是最重要的支付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

有信用的三个主要特点。

1,独立的抽象。独立抽象银行信用证仅代表负责审核文件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文件的一致性,只要一样,那就是负责支付给受益人的银行,无论基础合同之间的相之间,UCP500第三条的关系。 “信用按其性质和美德打开的信用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字母,信用证是不同的业务甚至引用这些合同,银行与毫没有关系,没有绑定,那么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谈判和履行承诺或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申请人不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的目的是清除发卡银行的限制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关系。“应当订立配合使用对资信证明文件的字母比其他各方防御不相矛盾。信用是独立于任何其他买卖合同或交易,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但银行无关,与销售合同,也不受其约束。因此,由银行,接受,所支付的金额支付账单或议付或履行对申请人信用承诺的函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及建议索赔或约束防御之间的关系下的其他义务。

2,信用交易的文件与信标的。对于出口商而言,只要信贷文件的提交,在信中规定的条件一样,符合案件的文件,你可以从银行得到付款;为进口商,只要在申请时签发确保收到符合信用证网上支付和交付文件的规定的存款,你可以得到的文件从银行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因此,银行信用证是实际进行交易的文件。

3,银行提供信贷。在信用交易的信中,银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义务作为第一付款人由买家承担更换,卖方提供未来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即使买方破产的,卖家可以从支付的银行担保。因此,银行提供了远远优于进口个人信誉的银行信贷相比,或直接付款集合,它显著降低了卖家的风险。

(二)型发送到国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历史的产物信用卡诈骗

字母,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其他国际结算,由于银行信贷的参与,其可靠性得到了加强相比,它是买方和卖方愿意采用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然而,信贷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上述信件,由于银行,使表面只结算的有关文件的信贷审查,只要在同一个文件中,仅是为了应付卖方商定付款,而货物不会检讨,这导致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厂商使用的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商品和提单假币的;包含在提单或有时与实际货物完全不同的法案货。在这种情况下,支付,但买方不承担货物的到达或采取完全不同的一套,并成为受害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有以下几种:

1,使用附带的信用证或,文件伪造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诈骗,卖方可以骗货的买家或卖家欺骗买家真的开信用证,它可以直接骗取银行付款。伪造,变造文件附带的文件,即伪造,变造的假证件,假证件一致的信贷条款。按照UCP500,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假钞是受益者的一个主要目标。一种方法是通过提单内容假钞,另一种方式是成立虚假公司,提单的假的假的法案。信用的伪造信件主要是银行不通过编造虚假或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存在代开银行的影响力出假信用证。改变人们在现实的信贷行为是对银行信用证或银行信用证为基础材料的真实凭据,经过编辑的法律证据的基础上,挖补,涂改通过改变证书的内容的方式和信用证的银行进行假信用证的主要条款。

2,使用过时的功劳。主要是指使用信用过期信件,信贷与非法使用信贷的改变字母字母。

3,欺诈信用证。申请人可通过发卡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撒谎,欺骗其他人已经离开了,又是信用诈骗他人。

4,冒用软条款。法律在理论上和法律软欺诈的规定,当局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或表达式。一般来说,“软条款”是指申请人的信用加列字母的请求,进入的信贷条件和限制力的控制下记录的结算条款的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使申请人单方面发出随时解除主动付款责任,以达到勒索保证金,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进行支付买方的复苏完全依赖于商业信用。所谓的软信贷条款,是指开立信用证时,故意隐瞒某些条款的条款给予发行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通过发卡银行或信发出单方行为提起申请,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骗子的陷阱软件下信用证的条款设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信用(1)字母生效后暂时开,开证行必须发出通知后,以有效;(2 )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名称,目的地,出发港口或人检查,装载开证申请人的时间是受通知或申请人应当签发同意,并以书通知的形式(3)限制了文件的条款,比如证书的质量应当发给申请人或开证行一致,必须验证样品或开证行提交;(4)收到申请人须发出一收据或验证。 ,使得信贷信用变相信用证的不可信用证的表面。

5,为了保证交换倒签提单,主提单和提单的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是指货物的实际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晚,但基于在提单的信用证签发汇票指定的日期。提单上的法师主要是指货物发出之前的加载,并记录在提单日期列的账单日当天的实际完成。倒签提单和主提单的都是欺诈行为。此外,商品以隐瞒有关提单的脏,脏法案的真相与所要求的担保,销售者应当予以发行提单的清洁提单,所以在线路,顺利解决和逃生文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获得一些货物后,转移财产,宣告破产,有些是勾结银行才到期付款的信用,银行汇款,银行宣告破产;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制虚假事实,谎称自己将货物进口需要欺骗进口商订立合同开具信用证后出售其商品,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信用证的银行其目前地点以证明有外国业务,要求银行提高后,骗得银行贷款其贷款的商品,将这一部分用于其他用途或潜逃。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内涵

信用的原则,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及贸易结算支付。确保信贷提供快速,可靠和法治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方便的原则是独立优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可信用证(信用证商业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是否)应出示的证据表明,信用或信用状为依据,其他合同,协议和安排相互分离和独立性。精华这种分离和独立是打开的信用,付款及争议解决等销售合同的一封信,未平仓合约或附属卡的合同,性能和纠纷的基本效用隔离信用可以使运行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虽然信用证的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独立的原则是不例外的没有原则。首先,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讲述的5-109第五章及其他国家,司法解释,判例的第一个字母,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发行人或申请人的严重欺诈打开,则发行人可能决定不兑现的信用,或发行人何时不与耻辱同意,也可由开证申请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禁令或采取措施防止支付信用证类似的措施。这些规则和惯例实际上允许产生停止履行信贷支持自己的信,从而打破了基础交易和信用基础交易中的严重欺诈行为将由独立原则本身分离,隔离,排除原则独立在这些条件下申请成为例外适用的法规的独立性原则。这种做法被称为特殊规定和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独立性。除了欺诈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从信用证欺诈例外第二个例外不同 - “违法例外”,指的是因为严重违反停止或缓解信贷发行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相关交易。现行立法对非法尚未明确规定的例外,但UCC5-103(b)条规定本部任何规则本身的规定不要求,也不否认,同样的规则或适用于相反的,这规则是不加任何情况下,或指定的任何人。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UCC允许相关交易欺诈和限制欺诈例外的独立性不相容原理的原则,不排除和否认基本交易的刑事罪行的理由,打破独立的原则,从而创造UCC不例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

1的原则(四),“欺诈使一切无效的。”这是最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之一,L / 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卡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依据。各国一致认为,根据需要,维护社会公正和良好的商业道德,以防L / C欺诈行为,应对抽象原则软化独立的信用或排除适用,因为解决了欺诈问题,而不是由信贷内部许可证制度,找到答案,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是原则的信贷系统,如果造假的问题,并否认独立抽象原则,然后否定整个信用体系的核心。

2,以“诚信”为民法,民法和普遍遵守的现代立法和实践的原则“帝王原则”。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有伪造或欺诈性的陈述,这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银行应对受益人付款,按照合同销售的买家只向卖家索赔,显然是不公平的。

3,欺诈例外第三个理论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普遍冲突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社会,法律当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法律可以排除其适用的公共利益。现代国家的情况下,基本确立了“诚信”的要求应该是诚实守信的民事主体,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交易,欺诈行为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是否仍然适用UCP500将显失公平。

二,欺诈例外适用条件的原则

(一)欺诈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既不是定义存在,国际刑事法院

UCP500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也没有作出规定,信用证诈骗。 “统一商法典”(UCC)也没有做信用卡诈骗的一种特殊的定义。美国法理学一般往往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通常定义。美国欺诈例外是法理学的原则确定。有学者认为,诈骗案的传统观念来源于有关的定义和一般的欺诈定义普通法,即“事实或真理,为了任何故意虚假陈述从另一人处获益。” “黑法词典”对欺诈的定义是:“故意歪曲事实,以诱使他人获得失真的依赖性不会从其他人通过语言或行为,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东西或某些法律权利,通过说谎或事实错误的。引导,或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虚假陈述,让别人采取相应的行动造成法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贯彻落实”若干问题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损失68条规定:“通知对方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图,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指的是诈骗:使用即得到该文件的与由违法者表面上设有信用记录要求相一致的信用支付机制规定的文字,但实际上并不代表真实的收货,从而骗取商业欺诈一致支付的购买价款。

指的欺诈舞弊方面的文件,还是也包括欺诈性交易的基本方面,狭窄的观点,即“交易是指只对信用交易中,只有欺诈例外适用于受益人在演示文稿中的条款单据开证行承诺诈骗案。“宽广的视野,无论是信用交易欺诈欺诈,包括欺诈相关交易中。这种解释是合理的,“美国统一商法典”5-114(2)明确规定的领域,包括文件欺诈和交易欺诈行为的规定也可能会开始捍卫该文章。

(二)

诈骗标准有关欺诈的程度的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标准设置太低会严重损害独立的信用,对受益人的抽象原则该证书在信用保护将失去价值,法院通常采用严格的标准。在美国的情况下,信用卡欺诈索赔是理所当然的,条件是欺诈必须禁令救济“积极欺诈或过度欺诈行为。”应达到欺诈在许多情况下的水平,法庭批准了请求强制令“诈骗的程度是如此严重违反了整个交易的,所以坚持立法目的寻求独立将不再起作用发行人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合同的基础。“”诈只达到了极其严重的,过多或无法忍受,信用证项下提款或受益人没有任何理由,因此,如果我们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不但不将实现信用证作为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可靠手段的目的,但它会被用作不道德的商人实施不道德欺诈的手段,但法院不能忍受他们的计划是利用不道德的人,法院将给出的禁令。单纯的指控或相关合同诈骗罪在一般的防守是不够的。“

最近美国的判例法,”信用证件欺诈或诈骗的信为买方的文件是否是基础,在交易决定性的法庭条款参与者来决定是否给予禁令非常重要“和欺诈例外原则的,因此必然要求:如果有人宣称取得了实质性的欺诈和止付信用证,那么法院必须审查相关交易,因为只有审查相关交易,以使法院来确定文件是否是欺诈或受益人一直是欺诈,我们也必须确定欺诈是否实质性欺诈。

欺诈是否是实质性留给法院来决定这个问题的深度和广度,问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三,欺诈例外的排除(一)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尽管欺诈例外遵守和原则已被普遍认可,但一般是据信,在某些情况下的原理仍然可以被排除在外。在“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欺诈发行行是否必须支付。

1,要求人们交单付款的开证行的代理人,支付合适的价格真诚和对事不对人须知伪造或虚假文件的存在。

2,人是保兑行,和保兑行有善意,履行对确认的担保义务。

3,该人的信用票据持有人根据开在适当的时候,但该法案已被指定由发行人或银行承兑。

4,人是发行人或受让人的指定人的法律责任延期付款责任,在发行人的付款责任或支付的对价的指派,因而发生的贷款利息的受让人没有得到访问文件和有关文件是伪造或虚假文件本质上是一种通知的事实。

(二)欺诈例外的例外必要性

1的原则,有效地保证了信贷功能的流程。 “努力使提单或信用证的法案,以实现诸如流通性,银行界和企业界的两个世纪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如果法院是确保信贷流动性,必须在判决信贷独立抽象原则加以强调。因此,只有有限的例外欺诈例外的原则。法院不一定限于在各种合同为基础的抗辩或索偿,理由是发行人或发行申请。

2,有效地保护了信用证项下真诚地付出代价贸易商。鼓励各方采取信用交易,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唯一的方法“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

4,以防止信用卡欺诈信用卡防欺诈

前进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预防,而不是事后的想法。首先,应该认识到,银行应该休想开展这项预防工作。该银行已根据该标准的规定没有义务,但它不具备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因此,只有自己去由买家承担这项工作。其次,为了实现对欺诈最大保护买家,可以继续从以下几点:

一,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的资信调查。当买家交易对手的选择应慎重,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和理解,达到客户,尽量挑选大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在国际社会做生意,而不是未知的或信用不良信用客户业务。这是第一个买家“把关人”,其实,应该是最重要的一步。贸易伙伴,包括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信用相互理解,也资信调查,还要了解信用卡发卡银行和申请人,受益人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资信调查的买方和卖方,找出对方在没有信用,不进行买卖。其次,是企业经营规范。一套完整的操作规则,是为了防止信用卡欺诈的有效手段。在此过程中批量导入交易,最好是FOB港口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公司运作更加重要,因为问题往往就出在伪造信用卡宫,签名不符合要求等,检讨银行的时候,否则会带来巨大的损失,需要特别小心。

二,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在具体的交易,如果认为可疑的卖方,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三,尽量使用长期应付款。其中规定,信用证的条款支付或长期接受开。因此,即使欺诈暴露的情况下,卖方将不会被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取证,并在许多情况下将会使那些犯有欺诈和退出。

第四次远航,并及时调查货物的去向。除了国际海事局,劳埃德中心定期发布调查“船舶动态参考”船舶的动态分类找到航运和船舶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可以通过信用卡伪造文件或欺诈性的陈述所要求的信被理解。

5救灾救济

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或欺诈行为发生,早在信贷措施。因为不同类型和信用证欺诈的形式,解决的办法并不完全一致。但不管是什么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当其业绩并未产生的欺诈欺诈可采取银行拒绝支付或要求法庭申请禁制令,迫使银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以羞辱的补救措施。后信用卡诈骗的结果仅发生在依据销售追索欺诈合同。法律依据

(一)禁令的基础和条件制定

1,法院发出禁令:性质

(1)“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的。 UCP500号自然没有法律,只有国际惯例,具有任何法律效果。当当事人同意适用有约束力的政党。 UCP是开发国际商会的机构,非政府组织,也从未得到普遍认可的国家立法或行政机构,其目的只是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交易习惯。 UCP也很清楚,只有通过该公约明确打开了信贷,党是必然。

(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普通法的规定冲突的国家,如果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国内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法院可以排除其适用。因此,如果有欺诈行为,法院可排除UCP的应用。

2,禁止给定的条件:

禁令起源于英国,法院一般不轻易禁令给予信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一个重要主张是给党禁止救济。

(1)实质要件:

有存在信用证欺诈的信。 (具体标准前面提到的)法院禁令不应该是免费的,如果不是欺诈性的文件可见,没有其他明显的证据,法律不能赋予限制发卡银行支付申请人的权利。该出版物的禁令不应该失去的商务人士对信贷成本的信任。 。

b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损失)禁令:维持现状的必要性,必须有一个禁令,否则将失去其原来的目的。因此,如果原告不能举出的事实构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到它,法庭可以拒绝发出禁令美德。

(2)方案要点:。

银行和法院不得主动启用“欺诈例外”。法院民事案件按照不报不理,不可能主动取缔自然,主动介入,以信用卡诈骗去的原则,原告应在购买时主要是法院禁令,以使法庭的指示。

湾时间禁令的限制。在发出这一禁令应在实际支付或承兑签发执行。在长期的信用,银行有外部验收,责任在银行票据不能防守的责任,如果该禁令在这个时候会破坏音符之间的正常关系。

角其他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当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的救济,法院还拒绝给予禁令。 法律理性“的商业价值做信用担保,主要取决于它的法律确定性。”同时,由于该禁令给将信用证及信用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失去了独立的原则,考虑给予法院禁令必须满足这些严格的条件救济。的主要途径

(二)

法律补救措施,如果买方已经欺诈,你应该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卡。国家法律(包括我们的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卖方(受益人)对信用卡诈骗的嫌疑,法院可以冻结或禁止支付信用货币,以防止不法企图实现。这样,不仅买家可以暂时没有钱偿还债务,而且还可以降低对国外支付的银行的压力。然而在实践中,向法庭申请禁制令,有困难,这是因为受益人可发出“证据”来证明买方违约,则买方须向赞成禁止支付给银行,以证明这不是单纯的合同基础违约,但信用卡诈骗是非常困难的单方面禁制令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因局势的紧迫性或先惊动禁止发出了临时禁令的一方去。此外,中国法院应避免过度禁止干涉信用证,在实践中,如果下的信贷冻结的销售合同纠纷,容易因金额将影响银行的声誉。外资银行将不愿意因信用保险对中国卡的银行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承运人和卖方的起诉。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卖方和冒用信用的载体勾结,然后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买方同时贷款应当及时向法院查封运输船,迫使运营商提供足够的担保向承运人压力,法院根据国际惯例,卖方与承运人,托运人出保函,承运人违背事实后。签发提单的清洁提单,倒签提单或提单的进步,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保证有欺诈的意图,那么担保是无效的,承运人必须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并在此不再能托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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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8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或付款方式。即买卖的双方通过引入银行信誉,而使得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信用证结算,免去对方不履约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卖方不必担心自己交货后买方不付款的风险,而买方不必担心自己付款后卖方不交货的风险。

由此可知,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开证行)的信誉的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即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卖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也就是说,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换句话说,信用证一经开立,将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即只要开证行不倒闭,即便开证申请人(买方)经营不善或者倒闭,开证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这就是信用证的特点,也是信用证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
第2个回答  2014-01-08
信用证,顾名思义,是证明买方将信守承诺在收到货物后付款的凭证。有了信用证,就有了保障。就好像你向别人借钱,写一张借条,双方签字即可生效是一样的,只是信用证的作用和法律效益远大于借条,由银行作担保人付款。信用证由开证行开立,开证行负有交款义务,上面显示了合同规定的条款、装运条件还有货物的详细信息,如果有一项不符合信用证上面的描述,那么,付款方就有权利拒付。所以信用证在贸易中也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第3个回答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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