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原告王某起诉是侵权之诉,但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肯定需要房屋确权,所以法院先确权后确定房屋所有权应为李某所有,那么自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不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应该不确定权属,确权的主体应该是房屋管理部门,法院充其量判决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原告王某是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至少从名义上是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应判决李某搬迁。即使基于客观事实,可能损害李某的权益,那么也应该由李某提起确权之诉,然后申请中止搬迁案件的审理,先进行确权的诉讼,等有了生效判决,并撤销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再进行搬迁案件的审理。
综上,这个判决明显是错误的,王某作为原告可以考虑提起上诉,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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