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腾房,法院判决确权,可以吗

原告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开发商一房二卖,实际占有人为李某。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腾房,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请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侵权之诉,法院判决的是确认之诉,可以吗,为什么

表面上看原告王某起诉是侵权之诉,但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肯定需要房屋确权,所以法院先确权后确定房屋所有权应为李某所有,那么自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不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应该不确定权属,确权的主体应该是房屋管理部门,法院充其量判决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原告王某是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至少从名义上是房屋所有权人,法院应判决李某搬迁。即使基于客观事实,可能损害李某的权益,那么也应该由李某提起确权之诉,然后申请中止搬迁案件的审理,先进行确权的诉讼,等有了生效判决,并撤销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再进行搬迁案件的审理。
综上,这个判决明显是错误的,王某作为原告可以考虑提起上诉,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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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3
我个人认为此案件程序没错。
原告的诉求确实是侵权,但是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侵权,所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确认是为了分辨查明事实,是过程,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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