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条例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全国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军队组成,由国务院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国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省级以下政府也设立应急指挥部,由领导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具体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
第五条: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 资源储备与支持
各级政府需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并储备物资,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需求,边远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预防与准备
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全国预案,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容包括应急机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物资储备等。
各级政府需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公众教育,建立预防控制体系和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一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国家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谎报。
国务院卫生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必要时地方部门也可发布本地区信息。
第十三章 应急处理与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政府需确保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治能力,必要时采取隔离和封锁措施。
医疗机构和监测机构需配合应急处理,对病人提供救治,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政府和部门未履行职责将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包括隐瞒、延误报告、玩忽职守等行为。
附 则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参与依照条例和军队规定执行。条例自2003年5月7日起施行,由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