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中常常遇到“XX办”和“XX办发”这样的文头,这两种文头可以混用?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不能混用,任何文号都如同身份证号码一样,不同文号有不同的含义和用途,万万不可混用。
这里的发可以理解为“印发”、“下发”,一般是涵盖面广的文件,也往往是某单位发给自己管理的行业领域或某级政府发给自己辖区单位的文件。
如果没有带发,那就没有批量印发,而是单独给某个单位的个性文件,不具备行业共性或者区域共性内容。比如函,函是一种在不相互隶属的单位之间交流的文体,函的文件号就不能带“发”字。
另外,以“办”为称呼的文件,往往是某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党政口的办公室,或街道办。其他部门,不会以办公室名义发文,他们办公室也没有这个权限。比如卫生健康局,只能是“XX卫健发”,不能是“XX卫健办发”,因为卫生健康局的办公室没有发文权限。但是某个市或者县区的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则党政办,以及街道办是有权以“办”发文的。专项工作,比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扫黑除恶、治污降霾、疫情防控这些工作的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可以直接发文的,因为这些部门是由政府机关直接组建成立的,如XX创文办发、XX治霾办发、XX疫情防控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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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3
XX办一般用于上行文和平行文,XX办发一般用于下行文,XX办函,专用于信函,不能混用。追问

有没有这种情况,对本单位内部提出要求的文件用XX办,对单位外部提出要求的文件用XX办发?

追答

先啰嗦几句吧。比如:X县政府财政局发文,使用的机关代字是“X财发”,而X县政府财政局办公室发文,使用机关代字是“X财办发”,但一般来说,X县财政局对外部单位不会构成直接隶属关系,所以也不应提出指令性要求,因此“对单位外部提要求的文件”是不成立的。
现在回到问题,对单位外部发文,因为不构成隶属关系,所以一般都是函的形式。个人理解,XX办和XX办发之间,强调的是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区别,而不是内部外部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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