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限不经过员工同意随意更改上班时间吗?

我12年7月入职现在的公司,当时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主管表示周末偶尔会加班,觉得可以接受就入了职。后来,实际上并不是从事的合同上的岗位。而且周末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只能调休。换了一个主管后要求我们周末正常班,我们严重抗议,经过协商后改为周六周日可以选择一天来上班,在周一至周五再选一天休息。过了半年之后,又来了一个新的主管,在入职不到一周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就直接宣布,以后每周至少两个晚班(中午一点到九点),算七个小时的上班时间,周日上10个小时的班,不算加班,排班由他来定,而且这个班次只针对我们部门的部分人员,他本人是规避在外的。我我想咨询一下专业的法律人士,公司可以不经过员工同意随意调整上班时间吗?这个上班时间是大部分人都不能接受的,如果我们不听公司的安排会怎么样?公司可以开除我们吗?再则,我住的比较偏远,晚上回去路上并不安全,我可否要求公司对我的安全负责?急求答案!!谢谢!

公司没有权限不经过员工同意随意更改上班时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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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1. 公司可以不经过员工同意,变更上班时间,但是要在法定的8小时之内,不能增加时长。因为不同公司会有不同业务需要,但是经常变,肯定是不正常的。一般可以找高层领导协调解决。
2. 加班需要给加班费,可以保留证据,只要人多一起找,一般能找回来;
3. 不管你住的远不远,上下班途中出事都属于工伤,公司需要负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28
看什么工种,用工合同怎么约定,是否在法律范围内,祝你好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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