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误判死刑和美国法院误判死刑的结果和补偿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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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标准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扩展资料: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虽然不高,但确实存在)。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

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

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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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2007年12月5日,在监狱中呆了22年的迈克尔·L·麦卡密克在田纳西州监狱获释。1985年,迈克尔被控谋杀了唐纳·吉姆·尼可。在一审中,检察官提供了由FBI从尼可的汽车中收集到的说是迈克尔的头发。但是后来的DNA测试显示,此头发并不与迈克尔的一致,在新的审判中并没有被采纳。被判刑时迈克尔30岁刚出头,而此时他已经55岁。

  126人被错判死刑

  在美国,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现在1776年,一个英国士兵纳森·哈尔因在革命战争中犯间谍罪而处以绞刑。第一个在电椅上被处以死刑的人是在1890年8月的纽约人维廉·凯姆勒——一个用斧头杀人的人。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3个州禁止死刑,这13个州是: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荷华州、西弗吉尼亚州、麻省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新泽西州。今年12月17日,新泽西州州长考兹尼签署废除死刑的法案。新泽西州于1982年恢复死刑,但自从1963年以来,该州就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据美国西北大学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统计,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国共对1057人执行了死刑。1973年以来126人被错判死刑,由于纠错机制和救济程序而大部分并没有被执行。1900年以来,已经被错误执行死刑的有23人。

  平反时间最长是60年

  劳伦斯·亚当斯,在1974年由麻省法院裁决,应当对1972年在波士顿对一个运动工人的抢劫与谋杀罪负责。2004年,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密里根以警察隐藏了重要证据为由推翻了原裁决。纽约时间2004年6月8日,劳伦斯得以获释,他进去时是19岁,出来时已经是年近50,看上去像个老人。在监狱期间,他以顽强毅力获得了社会学学士学位。此案是根据两个警方提供的证人而定罪的,他们说,劳伦斯在与他们的私人谈话中承认犯罪了。但是后来证实,他们所说的谈话时间内,他们自己因其他罪行被关押在监狱。其中,第二个证人指控劳伦斯的动机仅仅因为她此前被判死刑而想立功。劳伦斯最初于1974年被波士顿地方法院判死刑,后被麻省最高法院在该州宣告死刑违宪并废除死刑之后改为终身监禁。

  2005年8月,设在亚特兰大的佐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宣称将发布正式文件,向20世纪在该州被执行死刑的唯一的女性丽娜·贝克道歉。60年前的1945年,这位非籍妇女被控杀害雇佣她的白人妇女,当时她由一个全部由白人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判决死刑,对其自卫辩护不予理睬。实际情况是,她的主人将其锁在磨房并用钢管威胁她。今天佐治亚州赦免和假释委员会发现她并非蓄意谋杀而只是一般的杀人,因而判死刑是冤枉的,现在贝克的照片和对其行刑的电椅被放在佐治亚州监狱的博物馆里展览,作为该州死刑制度的耻辱而被人参观。

  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快速审判原则”(Speedy trail),但是,死刑问题上则是一个例外,因为对于死刑犯而言,一审裁判之后拖延一下时间,是对其有利的,所以所谓“快速审判”,因为“有利被告原则”而暂时让位,死刑救济程序没有时间限制。

  在美国,审判后获得免予处死的机会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上诉程序对原来的裁决进行改判。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利,但是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赋予被告人至少一次的上诉权利,许多州有两级上诉法院并实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只审理它选择的案子的酌处权。由于要保证被告不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公诉方不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无罪宣判是不可动摇的,即使这一判决是依据法官理解法律时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或是依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可理解的事实调查。在德州,可能判处死刑的有罪判决作出后,案件自动上诉到州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被告在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失败,他还可以上诉到德州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二是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改判。被宣判有罪者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庭)提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的受联邦法规保证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联邦犯人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如果审判前可能未发现的新证据显示其无辜的话)。“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被宣判有罪者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有审判法院其他违宪情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

  三是可能通过赦免和减刑获得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机会。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的法律或传统中没有大赦(与普通针对某一个人的赦免不同),但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特别是在那些盛行死刑刑罚的州,人们往往要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根据宪法授权,州长可以在“德州赦免与假释委员会”的提请之下,授予应当执行死刑的人以30天的暂缓行刑的期限;也可在赦免与假释委员会的提请下,授予其建议的任何期限的缓刑。如果死刑犯自己提出了一个确定的缓刑期限的请求,由委员会投票决定。

  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类似的权利。通常,由按法律规定任命的联邦赦免委员会详细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

  生杀予夺,慎而又慎

  对死刑犯审判程序的高程度保障,将漫长的时间用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被定罪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如此决定了美国死刑诉讼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算,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到320万美元之间。这样庞大的支出“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诉讼效率确实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但在一个视生命为无价的国家,对待死刑问题上,较少去计较成本或者不计成本,是“对待死刑慎而又慎”的一个重要表现。

  所以,美国的死刑犯被判之后,并不是当场押赴刑场执行,他们享有种种法律规定上诉的权利。如果这种上诉从高等法院算起,到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止,算下来上诉时间可以长达10到20年。加州的情况比较特殊,是20到25年。比如被加州媒体炒得赫赫有名的残杀少女的死刑犯马克,他在1983年残忍地杀害了年仅17岁的少女婷芮。陪审团最后判处他死刑。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马克的律师一直上诉到现在。

  最重要的是,在这段等待的时间里,每一个被处死刑的人可能会有获得免死的机会。2003年1月1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州长乔治·瑞安宣布了他在任的最后一项重要政令:清空所有的死囚牢房,将该州死刑犯的刑期全部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自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废除死刑后,美国最大规模的“废死”举措。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早在2000年伊利诺斯州法庭就发现,该州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共有13人被误判死刑。瑞安州长因此决定在该州暂停执行死刑,并任命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重新研究该州死刑制度的公正性。在伊利诺斯州西北大学法学院,乔治·瑞安作了最后一次州长演讲,主题就是死刑。他将美国的死刑制度描述为“出了故障的”体系,并宣布免除该州的所有死刑。瑞安的决定改变了156名在押死刑犯和11名再审犯人的命运。

  很多可能出现的冤案,在漫长的救济程序和等待执行的时间里得到了纠正,或者运气好的话,无论是否为冤案,都有机会获得减刑而免死。有一位大法官在联邦诉奎那尼斯一案中说:“证据显示,说明被判死刑的人无辜的证据往往出现在执行裁判之后。”看来,时间的拖延对于纠正死刑冤案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因为时间有时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死刑一旦错误无法纠正,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支持死刑的人对待错杀的态度是:只要严格限制死刑,就可避免错杀,因为总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绝对确定的,对这一部分人判处死刑,不会判错。当然,这在理论上可这么假设。但问题是国家对一个制度的设计从来就不是针对个案的,而是抽象地针对普遍的一类犯罪而规定的。大法官奥康纳说,“如果统计能够说明问题,则说明制度在允许错杀无辜”。而美国一位联邦地区法官则认为:“依赖死刑的法域,不可避免地要滥杀无辜。因为要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情都做到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任何诚实的死刑支持者都应当面对这样一个事实。”

  其实,在程序上,也没有哪个现代国家不是宣称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规定死刑程序的,但即使是在这样的一些国家,错杀也只是减少,仍然难免十年一遇,因为执行者是人,制度只可能做最不坏的规定,却无法使每一起案件都不出错。在程序极其严格、甚至于司法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错杀的情况。但生命的无价,使国家没有理由因为这是极少数而可以忽略,甚至即使是百年错杀一人,这也是可以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因为错杀一个人已是制度的最大不公正,有错杀的存在不再需要谈其他保留死刑的理由。
第2个回答  2013-03-31
误判死刑是否已执行?
中国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标准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2个州禁止死刑,这12个州是:密西根州、威斯康星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荷华州、西弗吉尼亚州、麻省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 美国通过《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4),其中有些内容对死刑有重要影响,如要求通过DNA测试释放可能被冤枉的人;提高各州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错案的赔偿等。除了废除死刑之外,最能发挥防止死刑错案的作用的恐怕是“拖延时间”。美国主要是案例法,赔偿额度比中国高很多。
其实你问的是一个一直都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答案补充 中国的就那种规定,美国具体的不太清楚,不好意思~ 答案补充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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