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房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如题所述

【案情】

小李和小黄相亲认识后,双方父母合计为子女出首付买房结婚,小李的父母出资30万,小黄的父母出资10万,房产登记在小李和小黄名下,房贷由二人共同偿还。两人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因房产分割产生分歧。

【分歧】

对于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离婚时房产是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分割出现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共同赠与,属于共同共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其目的往往是为促成自己的子女早日成婚,且并没有将出资赠与双方子女的明确意思表明。因此,此时双方父母即使是为双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的仅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但既然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资金购房行为也应等同于个人出资。无论此后其是否缔结婚姻关系,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自份额共有该房屋所有权。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特殊的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产生,双方子女在结婚前尚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其不具备法律上认可的上述特殊的共同关系,其对于房屋的共有也只能是按份共有。同理,房屋增值部分也相应按照出资比例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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