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分包单位之间的区别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母单位,主要分包单位是子单位,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下属多个主要分包单位,他们之间是附属关系。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分包单位”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是负责整个工程的总体施工情况的,包括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节点,为最后工程竣工负责。而分包单位仅仅负责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土建分包,那么他们只负责工程的土建方面的施工,而绿化分包则负责绿化。
总包单位要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交错施工,合理安排的各个施工队的施工顺序,确保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
通常来说,分包单位是不直接和建设方发生关系的,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分包单位需向总包单位反映,总包单位则需要负责解决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总包职责范围之外的,那么就须由总包向建设方反映。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备案:
根据我国《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施工总承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规规章备案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