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购货运费30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2%;从国外进口一台检测设备,海关填发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增值税5.3万元。求:4月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税书上的答案是:85+5.3+30*7%=92.4(万元)
这个答案我不是很懂,我看书上说原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可以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的,为什么那个2%的合理损耗没有算进去呢?求解。。。谢谢啊
在注税教材税法一上,是可以抵扣吧,那2%的合理损耗为啥不给算进去呢?
追答- -。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500*0.17=85万,原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意思是:那2%的进项税也就是500*0.17*0.02=1.7万元是可以抵你的销项税额的.
应该是书混淆了你,朋友,您要记住一点就是,购买原材料途中,所发生的合理损耗是不抵进项的的,但是非合理损耗,就可以。例如就是被偷,翻车,烧车之类,经过侦查是属于非合理和非正常损耗,是可以进项抵扣。
注意一点就是,运输的合理损耗,也是不进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