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长,真心囧,求助了!
我去年7月份来到这个公司应聘做服装业务跟单。来了之后跟了两次大货,因各方面因素,导致两批大货出现质量问题(有我经验不足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另外不光我一个人大货出现问题,同事的也有出现过问题,应该说制造行业,有这些情况属于正常,只是我的客户比较难沟通,不肯让步)。给公司是带来一些损失,但是公司之前也没有追究我。后来接连几单,品质都OK出货了。但是老板已经觉得我能力有欠。
今年11月份又接了一个新客户,由于合同条款问题,老板一直拖着不签合同,我们部门的经理说合同不盖章不能安排大货,而老板只说合同的沟通与大货准备同时进行。最后因为合同原因拖延了15~20天,而这期间我也在找大货材料,但是由于之前找的一家材料质量有问题,所以需要重新找供应商(也是为了大货不出现质量问题),于是,导致大货材料到工厂时间晚了,领导对我意见更大,说我能力不行,我就顶了两句,说是因为合同时间拖延下来了。领导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突然就要求把我调到乡下的工厂去工作。
我手上两个客户的大货都已经在进行中,去工厂只会造成我工作上面的不便利,我也邮件告知领导,领导只回了4个字:“两面兼顾。”所以我就去了工厂,到工厂后我才发现,他跟厂长联系好了,叫我做跟单工作的同时还要帮工厂打杂,工厂厂长明确通知我说,我的工作由他安排,因为这个月大货很多,所以他经常要求我去裁剪房帮忙。
我想问,对于这种不属于我岗位范围内的工作要求,我可以拒绝吗?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
另外我们当时签合同时,就给了一份空合同,让我们各自签了个名字,具体工作岗位与内容都没有写,这样我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我工作一年多,客户跟同事都知道我的工作岗位与内容,有效吗?
很囧了,想辞职,但是觉得自己不能这么轻易的退缩,求解答,谢谢了
劳动法是没有提及公司增加个人岗位职责范围外工作内容的规定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包含内容
用人单位责任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扩展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违法反劳动合同责任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没有提及公司增加个人岗位职责范围外工作内容的规定的。
劳动法就对工作岗位进行了规范,要求签合同时,制定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以及工资发放时间、工资构成等做约定。
报酬一样,反正已经是一年没有涨了。我确定单位是有意给我穿小鞋的。另外我是跟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被调到的是工厂,不是同一家注册公司,但是法人都是我们老板,这样也合理吗?
追答这个就是属于合同变更了,必须征得你的同意才可以。不然,你可以拒绝。
如果公司非要这么做,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公司还应该给你一定的补偿。
情况是:
1.他当时口头通知我第二天就去工厂工作的,然后我邮件给他,说第二天去不了,需要下周才过去工厂,并要求过去的时候把电脑及资料带过去。这算是我同意了吗?
2.一周后,由于我开始忙起来了,在没有搬到工厂之前,我邮件给老板说,我到工厂会影响我的工作,叫他在考虑一下,这算是我不同意吗?
这个都不算同意或者不同意,应该说这些只是工作内容变化,并没有涉及到工作岗位变动。
你应该这样回邮:老板,工厂那边的事情不属于我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的内容,而且也不利于我完成现在手头的工作。我希望继续在现在的岗位,干现在的工作。如果非要到那边去工作,我们需要做一份变更合同。重新签订我的劳动合同内容。希望你能考虑。
这样啊,我邮件已经回了,现在已经在工厂一个星期了,但是我只想做好自己的跟单工作,工厂的事情不想做,我这个要求合理合法吗?如果他们硬是要我做,我能拒绝不?如果他辞退我的话,我能根据他把我调到合同之外的公司工作,要求赔偿吗?
追答你可以找老板理论。但你已经做了,只有和老伴再提议了。提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工厂硬要让你做,你就提出不做的理由。肯定能拒绝的。他辞退你的话,会给你一个合理的理由的。你可以依据这个区劳动局申诉。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能不能要到赔偿把握性不大。你要综合分析,如果要不到你能接受就拒绝。不能接受就继续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