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了扣押了一个月工资还用去交接吗?工资还要的回吗?

我在上海这边工作,已经被公司辞退了,工作了一年多,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由于没签劳动合同,我也就没告他。辞退单和离职证明都盖章了,老板只发了我一部分工资就叫我不用来上班,还扣押了一个月工资7000元,说公司在招人等工作交接好了发给我,可是我等了一个多星期老板都没叫我去交接。由于家里有事情我不能再在这边等,我今天和老板联系了,让他把拖欠的工资给我结算一下,并安排我去交接,他却只字不提工资事情,让我把交接内容写详细发给他。我说明天到公司去交接的时候些,他却强迫命令式的让我立即写,我心里也很气愤就和他吐槽了一下,最后事情很尴尬,弄得都不愉快。本来我一直跟他说交接好了工作离开公司,可是老板天天说让我不要来公司了(因为老板他同学看我不爽,这次工作丢了也完全是因为他经常在老板面前说我),老板说我待在公司怕影响他同学工作。然后我也就没去公司了。请问大家我现在怎么办,他没通知我去公司,我还用自己去公司交接吗?工资还要得回来吗?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指导一下,万分感谢!

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拨打12333全国免费电话可以咨询。你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每月支付两月的工资,公司辞退员工的情况,需要支付员工N+1个月的工资,公司辞退你自然不能要求你做什么交接,更不能克扣你工资,这些都是违法的。你打电话咨询时,要想想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证明你在公司的工作期,工资,还有公司辞退你,同时电话给你老板也要注意录音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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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6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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