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65岁的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不构成 工伤 ,不存在 工伤赔偿标准 的问题。65岁的人在用人单位做工受伤,应当按照 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予以赔偿。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