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具体如下:
1、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3、两者都是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4、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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